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当报告的单位
具有以下情形开展业务的,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陕西省气象局进行报告:
(一)陕西省气象局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陕西省气象局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陕开展业务的;
二、报告内容
1.填写《省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或《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陕开展业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3.办公地址相关证明(盖章)1份,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防雷检测能力评价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盖章);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盖章)。
三、报告方式
有关机构可将报告内容按顺序将原件扫描为1个PDF文件发送至34333361@qq.com,也可以将有关材料寄送至陕西省气象局法规处。
联系人:王媛,联系电话029-81619164。
四、其他事项
完成报告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按技术规范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每年3-6月向省气象局报送上一年度检测项目清单,接受从业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已完成报告的机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变更。
陕西省气象局
2021年6月23日
陕西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业务进行报告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