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我省气象部门在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核和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1年5月1日起,以下四项证明事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申请人填写书面承诺书(附件2),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再要求提供以下四项证明事项原件或者复印件,并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1.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
3.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开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设备许可证。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1.陕西省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陕西省气象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