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印发《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防范重大风险发生隐患,为减轻和避免可能 受到的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提供明确政策支撑。
《办法》要求全省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免费使用论证报告,不再要求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办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
气候变化状况,制定和完善与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办法》还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资质审核、监督管理、报告内容、法律法规、论证结果、审批审查、责任追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