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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气发〔2020〕60号陕西省气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防雷减灾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6 09:09:59 作者: 字体:

各设区市气象局、杨凌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陕西省防雷减灾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督促防雷检测机构规范经营,陕西省气象局制定了《陕西省防雷减灾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气象局     

                                              2020年11月06日    



陕西省防雷减灾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陕西防雷减灾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督促检测机构规范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陕西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公开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监管办)负责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定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评价相关工作,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及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础信息是指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信用等级,以及信用评价中涉及到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市场表现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息是指检测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切实履行防雷检测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防雷安全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信息包括:

(一)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入的有关检测机构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以欺骗或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四)在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五)由不具备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的;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七)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且拒不整改的;

(九)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十)在防雷装置检测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一)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管活动的;

(十二)未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

(十三)未按照《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

(十四)其他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信用评价所需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检测机构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省局监管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和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分(依据附件2),确定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信用很好)、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个等级。

(一)综合得分在九十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很强,人员素质很高,市场竞争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社会信誉很好,诚信度很高。

(二)综合得分在八十分(含)至九十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

(三)综合得分在七十分(含)至八十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十分及以上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

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较强,人员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

(四)综合得分在六十分(含)至七十分,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一般,人员素质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诚信度一般。

(五)综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评定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差,人员素质差、市场竞争力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诚信度差。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满两年(含)以上的检测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取得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测机构递交信用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核查检测机构相关信用材料;

(三)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定信用等级;

(四)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

(五)对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和共享。

第十六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或复评应当在每年的第二个季度向省局监管办提交《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局监管办对检测机构所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予以退回。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对信用等级降级,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对资料初审合格的检测机构,省局监管办组织信用评价专家成立评审组, 按照《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表》(附件2)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信用评价专家库,信用评价专家一般应具有防雷、电子、应用气象、建筑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安全管理3年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专家应真实、准确地分析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对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和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分,50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专家应与被评价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用等级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行为采取即时管理措施,可根据检测机构不良记录行为严重程度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信用修复,但涉及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主动整改的,可在第二年度按规定程序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信息复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书面信用信息复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复评。如整改到位,符合复评条件,将对其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与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参考;

(四)鼓励并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警示信息、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雷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不鼓励、不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要求限时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作为资质是否延续、降低等级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省局监管办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告知被评价检测机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省局官方网站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以下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并纳入《信用陕西》信息平台实行联动管理、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基础信息及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其它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经核查,对需要变更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更新,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在共享、公开范围内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1日下发的《陕西省防雷减灾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docx

附件2: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