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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发布时间:2019-12-26 08:48:00 作者: 字体:

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6年11月7日修改)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