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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发布时间:2022-03-13 22:09:27 作者: 字体:

   《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一)

责任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气象主管机构监管)

序号

承担责任

责任类目

责任细化

1

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领导、机构、人员责任

1.本单位是防雷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2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防雷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考核。

4

3.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

5

4.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与防雷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专员签订防雷安全责任书。

9

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责任

1.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障防雷安全资金投入。

10

2.按照应急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雷电灾害纳入保险范围。

11

3.本单位建设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12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1.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责任人、防雷安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员、一般从业人员等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防雷安全生产知识,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13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自行组织或参加一次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

14

3.将防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防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

15

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责任

1.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16

2.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及时整改、维修,并做好记录。

17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18

4.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技术人员信息进行核验,确保资质真实有效和检测技术人员在册。

5.督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认真开展检测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弄虚作假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标准或规定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6.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按要求整改,对防雷装置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况的,整改后要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9

7.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及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20

五、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责任

1.将防雷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专员名单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主动关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本单位防雷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专员有调整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报送。

21

2.在本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中纳入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内容或单独编制雷电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依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22

3.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应当24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评估工作。

23

4.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文件、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影像资料、防雷安全相关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单位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二)


责任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序号

承担责任

责任类目

责任细化

1

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

一、资质存续期间

1.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数据与结果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2

2.与本单位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需要的检测能力,社会保险在执业期间连续缴纳。

3

3.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需要配备中、高级职称人员,职称专业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要求。

4

4.设置分支机构的,应确保分支机构检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5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仪器仪表应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2020年修订)配备,满足检测业务的需要,并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要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型号和设备编号。

6

6.建立并完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保护装备,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存留,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7

7.应当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通过中国气象行政审批平台(网址https://zwfw.cma.gov.cn/)向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失效后,不得再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

8

二、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责任

1.不得将检测劳务外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必须属于该检测机构注册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对被检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姓名及其身份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并按照被检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目录,进行全面定期检测。检测过程中,发现被检单位提供的雷电防护装置目录清单有错漏的,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要求其纠错补漏。

9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由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检测报告。

10

3.不得将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出租、出借、授权或允许本单位以外机构进行挂靠。

11

4.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不得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2

5.不得与所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

6.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14

7.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应当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15

8.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16

三、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责任

1.在陕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备。在陕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取得外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及时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17

2.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中国气象行政审批平台(网址https://zwfw.cma.gov.cn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18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面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网址https://www.qgfljg.cn)。

19

4.检测机构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使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的报告二维码,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0

5.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信用评价等工作,对依法责令整改的事项按期限完成整改。


《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三)


责任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序号

承担责任

责任类目

责任细化

1

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共同监管责任

1.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防雷安全的政策及工作要求,依法开展本省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2

2.推动地方政府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

3.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4

4.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组织体系,明确防雷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及相应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相关制度。

5

5.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对市(区)、县气象局履行防雷安全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6

6.依法开展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

7.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问题投诉和举报,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相关工作,并为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与保障。

8

8.加强对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防雷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安全意识。

9

二、省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责任

1.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健全行业规则和行为规范,提升防雷行业自律水平。

10

2.严格落实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相关规定,推行防雷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1

3.根据本省行政区域雷电监测资料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12

4.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和信用信息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13

5.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进行信息公示,依法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责任清单

14

三、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责任

1.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设计未经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推行防雷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5

2.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库,实现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的全覆盖。指导和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了解和掌握监管对象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台账,实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化管理,并依法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