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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对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2日16:43 作者: 字体:
职权名称对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职权类型其他权力类型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延安市气象局咨询电话0911-2294713
责任科室业务科监督投诉电话0911-2294660
办事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遵义大街 延安市气象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5月1日实施)
事项编码6106001049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