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
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延安市气象局 | 咨询电话 | 0911-2294713 |
责任科室 | 业务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2294660 |
办事对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遵义大街 延安市气象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5月1日实施) | ||
事项编码 | 6106001049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