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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2日16:42 作者: 字体:
职权名称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职权类型其他权力类型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延安市气象局咨询电话0911-2294660
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监督投诉电话0911-2294709
办事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遵义大街 延安市气象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陕西省气象条例》(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责任: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事后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事项编码6106001049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