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延安市气象局 | 咨询电话 | 0911-2294713 |
责任科室 | 业务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229466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遵义大街 延安市气象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15年第27号) 第十五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5月1日实施) | ||
事项编码 | 6106001049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