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延安市气象局 | 咨询电话 | 0911-2294660 |
责任科室 | 政策法规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2294709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遵义大街 延安市气象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报条件 | 1.申请人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资格的作业人员;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材料 | 1.延安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副本); 3.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 4.施放气球的作业场所及悬挂空间安全情况的勘查报告; 5.施放期间适宜的气象条件证明(须是气象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0年11月29日发布)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5月1日实施) | ||
事项编码 | 610600014900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