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实施机关 | 延安市气象局 | 咨询电话 | 0911-2294660 |
| 责任科室 | 政策法规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1-2294709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遵义大街 延安市气象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申报条件 |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或营业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存放器材和设备库房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 3.有4名以上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须的器材和设备,如:钢瓶、专用球皮、安全绳索识别标志、通信工具、安全警戒标识、消防工具等;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 ||
| 办理材料 | 1. 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书; 2.《陕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报认定表》; 3.法人营业执照; 4. 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有4名以上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5.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证; 6.库房、办公场地和相邻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及其使用权证明。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或营业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存放器材和设备库房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 7.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应有的器材和设备为交通工具、专用球皮、安全绳索、系留设施、识别标志、通信工具、安全警戒标识、消防工具等; 8.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应该有各级负责人职责;作业人员职责;库房管理人员职责;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等其他有关制度。 |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 附件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0年11月29日发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六条: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发〔2021〕61 号):办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时,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责任依据 |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5月1日实施) | ||
| 事项编码 | 6106000149003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