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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14:45 作者: 字体:
职权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延安市气象局咨询电话0911-2294660
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监督投诉电话0911-2294709
办事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延安市宝塔区新区遵义大街 延安市气象局、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能力认证;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改、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2010年1月27日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2020年11月29日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事项编码6106000149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