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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组织学习《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16:59 作者: 曹妮花 字体:

    8月1日上午,延长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旨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本单位灾情。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在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因突发气象灾害危及运营安全的,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主管部门。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或者车船运行乘组可以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时向运营单位报告。(作者:曹妮花;审核:张立波;签发: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