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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2 15:51:38 作者: 字体:


一、该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站?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三、该管理办法的执行标准有哪些?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范围是哪些?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五、 在气象台站周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需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六、申请受理的机构是哪里?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七、受理机构多长时间上报初审意见?

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八、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初审意见后多长时间作出书面决定和送达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技术勘察时间是否计入审批时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多长时间内书面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取得行政许可后,如果建设规划或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十二、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十三、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十四、该管理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