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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2 15:51:07 作者: 字体:


一、该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哪些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适用该管理办法?

答:(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

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该管理办法的执行标准有哪些?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范围是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申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承诺书

六、申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七、申请受理的机构是哪里?

答: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若受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出具意见?

答:0.5个工作日;0.5个工作日。

九、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若受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出具意见?

答:1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

十、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技术勘察时间是否计入审批时间?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

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雷电防护装置监管机构在哪? 

答: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十二、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该怎么处理?

答: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十三、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答:按照《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二十六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该管理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注:上述五--九题中所答复的申请材料及受理时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西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审批发【201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转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务发【2018】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由审批制改为承诺制,工作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压缩为0.5日工作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由原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