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气象部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及陕西省气象局、铜川市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规范气象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效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气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检查全覆盖,建立“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气象行政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二、检查事项
(一)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在铜川市辖区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2.检查内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是否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是否进行防雷安全业务培训、检测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操作过程、安全措施是否满足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中“检测作业要求”和“检测程序要求”等。
3.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
(二)对雷电防护重点单位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铜川市辖区内气象部门监管权限内的雷电防护安全重点单位。
2.检查内容。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已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使用要求;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新、改、扩建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情况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检查内容。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3.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四)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单位。
2.检查内容。是否在传播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主要内容和结论;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是否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是否在传播时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是否及时增播、插播、更新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公众气象预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
(五)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单位。
2.检查内容。是否存在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是否有省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按照气象主管机构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六)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
2.检查内容。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等情况;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是否存在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等。
3.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
(七)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1.检查对象。在铜开展气象观测的单位和个人。
2.检查内容。气象探测活动遵守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向陕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数据情况;气象技术装备检定等情况。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1.检查对象。铜川市辖区内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
2.检查内容。被许可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是否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
3.法律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三、检查方式、时间和频次
(一)检查方式
结合本单位气象执法检查工作实际,行政检查采取抽查、重要节假日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企业自查等。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检查;对升放气球活动实行重要节假日巡查;其他事项实行抽查制度。加强与部门间协同配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影响,与应急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二)检查频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实行全覆盖检查,每年检查不高于2次。其他检查频次详见附件1。
(三)检查时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间为4-11月,抽查时间为4-12月。
四、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权拒绝检查;
(二)有权知道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查一次;
(四)认为检查人员违法或不当实施检查,有权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五)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履职意识,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不同阶段的执法检查重点,将执法工作任务明确到人。要全面建立、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按审批的计划执行,确保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适时参加执法检查、抽查。
2.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检查应有计划、有记录,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可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测等方式进行,检查过程应当进行全过程文字和音像记录。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要严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不得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不得损害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3.注重提高检查实效。各单位应当强化执法检查结果的应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提升检查实效。要建立完善执法台账,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条登记造册,如实、规范填写执法文书,及时整理归档,建立执法档案。要督促隐患整改,抓好跟踪整改落实。检查结果年底前向市局业务科报备。市局将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合法、高效开展。
4.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为气象部门依法履职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