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气象局,杨凌气象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和《陕西省气象部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有关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我省气象部门在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核和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自2021年5月1日起,以下四项证明事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填写书面承诺书(附件4),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再要求提供以下四项证明事项原件或者复印件,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1.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
3.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开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设备许可证。
二、规范工作流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四项证明事项,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修改完善办事指南,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附件4),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三、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审批时限内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陕西省气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