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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商洛市气象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28 17:18:36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运行,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小组是市局党组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部门党的建设工作中发挥整合力量、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的作用。

第三条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以及市局各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与市局党组纪检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党组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

第六条领导小组在市局党组领导下,对全市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施统筹规划和推动落实。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全市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省气象局党组、党组纪检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的具体意见。

(二)根据党组决定,统筹规划、部署全市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对需要提交党组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进行审议,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决定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的事项、拟印发的文件进行审核。

(四)对全市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职报告、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各县局党组负责人、纪检组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五)整合统筹全市资源力量,协调推动市局各职能科室、人员同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发挥干部监督、巡察、纪律审查、审计等监督合力。

(六)根据市局党组授权,指导县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基层党组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选树典型、总结经验、通报情况。

(七)完成市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全市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根据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安排的工作。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文件起草等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履行本单位承担的职能,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安排的工作。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本领域开展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动态、经验和需要引起注意或解决的问题等。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会议形式研究讨论问题,谋划部署工作,决定重要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确定,也可由副组长或成员单位提出建议,报经组长同意后确定。

(二)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四)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与会议相关的有关单位和领导。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的工作,审议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事项。遇有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主任可随时召集主任办公会。

第十条建立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工作调研。调研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形成的调研成果要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调研成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建立领导小组信息反映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工作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及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总结梳理本单位的工作情况,以信息宣传等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气象局要及时报送党风廉政工作信息和年度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局事务公开平台”刊发、编制工作简报等形式,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制度。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督促落实、副组长协助督促落实,其他成员单位按分工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按计划完成。

第十三条  建立领导小组评议制度。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市局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职报告、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履职情况等进行评议。加强评议结果运用,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追究责任,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市局党组对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须加强对领导小组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提高领导小组的工作能力和成效。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领导小组的工作规则,带头执行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工作部署。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各成员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各自职责、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的,以及在领导小组工作中违反党内法规制度和党的纪律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气象局党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市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