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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部门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26 08:45:19 作者: 字体:


(陕气办发〔2014〕10号  2014年3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部门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服务作用,保证审计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省、市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业务文书中,需要被审计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机构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结果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评价活动。

第四条  跟踪检查工作按照省、市局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各市局内部审计机构开展跟踪检查工作的督察督导,并将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等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评价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结果采取的纠正和改进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内审机构要建立审计结果整改跟踪检查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整改单位、整改问题、整改期限、整改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果下达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为30日,特殊情况下经内部审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健全规章制度及改进措施情况;

(四)落实上级有关批示意见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

(六)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以及整改计划和时限等。

第三章  程序、方式、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跟踪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编制检查方案;

(二)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三)开展检查,反馈检查情况;

(四)形成检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相关机构。

第十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跟踪检查:

(一)现场检查;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反馈材料;

(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跟踪检查内容: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整改结束后此类问题重复发生情况;

(二)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建立健全、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落实上级有关批示意见情况;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

(六)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原因和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跟踪检查方法:

(一)调阅各级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文书;

(二)听取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汇报;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修订情况,对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穿行测试;

(四)审核审计整改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抽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结束后财务等资料,查证整改过的同类问题是否再次发生;

(五)了解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情况进行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在完成跟踪检查后15日内出具跟踪检查报告。跟踪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意见;

(四)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纳入审计业务一般程序。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整改材料、有关表格等应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十五条  内审计机构要对每年度审计结果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同级党组汇报并在本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上报上一级内审机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为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跟踪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结果整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计财、法规、业务等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职能,针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整改不力、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被审计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人事、纪检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气象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