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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麟游县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估报告的编制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09:08:49 作者: 字体:

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麟游县气象局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拟就麟游县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估报告的编制、申报代理等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麟游县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估报告的编制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ZFCG(BJ)2022090142

三、采购项目预算:68万元

四、采购人名称:麟游县气象局

    地址: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杜阳路9号

    联系方式:董先生  0917-7964810

五、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正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大庆路裕隆大厦18楼1801室

联系方式:周女士 19909175210                                                                

六、采购项目内容和要求(数量和简要规格描述及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概况:根据国家气候标志(避暑旅游目的地)评选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分析麟游县夏季相关资料,编制评估报告,达到避暑旅游目的地评选标准和要求,代理向中国气象局进行申报。

    2、要求描述: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完成期:2022年12月10日。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福利企业” 等相关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供应商资质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资格条件;

   2、特殊资格要求:

2.1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范围内包含本次采购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授权代表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

2.3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度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新成立公司可根据成立年份按情况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已缴存的至少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5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9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宝鸡市大庆路裕隆大厦18楼1801室

3、获取方式:购买标书须持企业介绍信、法人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文件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6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若需邮购,需另作说明。

十、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1、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9月13日14:30前

2、磋商开启时间:2022年9月13日14:30

3、磋商地点: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宝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5楼520会议室       

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19909175210

        2、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